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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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葉旭庭 送達代收人 蕭詩庭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 律師被告 許文庭 訴訟代理人 單文程 律師
黃子浩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99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陳狄建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