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500號

上訴人 梁雁婷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富雄 律師

被上訴人 周豐藝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因被上訴人抗辯其已通知上訴人勒令停工之公告已撤銷,則被上訴人係於何時以何方式通知上訴人等情,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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