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
上訴人 吳亞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11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刑事判決之案由欄所載之「113年度上訴字第942、943、944、945號」,應更正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42、943、944、945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朱瑞娟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