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

上訴人 吳亞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11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4年6月11日114年度台上字第2822號刑事判決之案由欄所載之「113年度上訴字第942、943、944、945號」,應更正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42、943、944、945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前述文字之誤寫,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朱瑞娟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黃潔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怡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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