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207號
再抗告人 劉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6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黃潔茹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