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207號

再抗告人 劉文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4年度台抗字第96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檢察官簽結處分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林瑞斌

法 官林英志

法 官黃潔茹

法 官高文崇

                 法 官朱瑞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明智

中  華  民  國1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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