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541號

上訴人祭祀公業 高佛成

兼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高成賢

高明來

高呈祥

高宏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力維 律師

劉緒倫 律師

被上訴人 高啟淦 (即 高連發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高啟淦為被上訴人高連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高連發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死亡,其於本院審理期間委有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規定,訴訟程序不因而停止。其派下權現由其子高啟淦繼承,其配偶 高王梅桂 、其女 高彗芬高彗榕高慧娟高玉芬 均非派下權承繼人等情, 業據渠 等於114年5月28日具狀 陳明 在案,高啟淦於114年6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陳彥君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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