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995號
原 告 洪立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騰毅 等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
對民國110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
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裁定
送達後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