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27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27號

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陳昱澤 律師

被告嘉義縣政府

代表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林世豐

邱怡玟

方香嵐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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