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立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1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稱理由容後補陳,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