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