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六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夫妻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六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到庭自陳兩造婚後均住嘉義縣東石鄉,被告沒有在台南住過等語(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調查程序筆錄),且兩造之戶籍原先亦均設於嘉義縣東石鄉西崙村栗子崙九二號,嗣原告自行遷往台南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二件為憑,足認兩造之住所為嘉義縣東石鄉。按之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本件專屬夫妻住所地法院管轄,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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