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五五號
自訴人甲○○男五被告乙○○住台南右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參見附件即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提起自訴,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程式,否則起訴程式即有未備,自應認為欠缺起訴條件,而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查其所提出之自訴狀內,均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裁定命自訴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自訴人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收受送達,迄今已逾期而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為證,揆諸上開說明,起訴程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朱小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