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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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勞執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執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九十一年十月份薪資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經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在台南市政府處理勞資調解,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調解成立,相對人願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二萬五千六百元,詎相對人屆期拒不給付,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業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在台南市政府處理勞資調解會議紀錄一份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勞資調解會議紀錄,聲請人聲請本件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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