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九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名稱。
四、具狀之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