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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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64號
原 告 楊啟男 即楊啟男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裴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81,7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