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1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宗霖 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佰捌拾參元。
原告退還裁判費之聲請駁回。
理由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游宗霖發支付
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5,603元,應繳納裁判費2,650元。惟原告於106年2月8日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原告僅需繳納裁判費之1/3即883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3元。原告已無餘額可得聲請
退費,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
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