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49號
原   告  陳廖秀玉
訴訟代理人  陳慧錚
被   告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蘇崑能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九日下午四時
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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