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2245號債權人 馬雅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樸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周國山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周國山是否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依工程合約書所立契約人為樸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㈡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㈢陳報在外租屋金額新臺幣10,600元之釋明資料。㈣提出工程未完工及施工損壞金額37,500元之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此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