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4號原告 張德明 被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柯麗鈴 被告苗栗縣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金浩明 被告苗栗縣獅潭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春梅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3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9月8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惟其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參,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