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45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天瑞 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 律師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葉家銨 即大合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當庭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2頁背面)。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