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達
黃嘉聖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炳章
黃淳賀 劉致顯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拆屋還地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黃柏達、黃嘉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1萬9000元【計算式:上訴人黃柏達、黃嘉聖敗訴部分同為應返還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1平方公尺×該土地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萬9000元=322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萬33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44萬33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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