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淳賀
劉致顯 黃郁仁 黃文淑 黃千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耀東
黃 潘秀玉 即大智街停車場 黃式俶 鄭珈竹 即真圓小吃店 黃耀南 黃裕勝 汪 黃麗華 張 黃秀華 黃舜華 黃穗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拆屋還地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3萬741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93+84.9+78=255.9平方公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於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萬1256元=6173萬7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萬2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83萬296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