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49號債務人 蔡肇旭 代理人 陳呈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支出生活雜費5,000元之明細及收據。
三、聲請人應說明何以配偶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例如殘障等等),並舉出證明方法。
四、說明聲請人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協商差距及聲請人準備如何清償所積欠之債務。
五、說明聲請人目前所得收入來源,並提出薪資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則應提出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如有薪資帳戶,應補登至最近一次薪資入帳日
七、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及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八、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九、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至收案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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