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48號上訴人 黃建鴻 即原告被上訴人嚴以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8月1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李嘉益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