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64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奕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奕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呂奕縝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載明「理由另狀補陳」,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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