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抗告人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佳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嫚蒂 間因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