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