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九號被告甲○○背信案件之刑事偵查、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涉有背信之犯罪嫌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8月22日北檢大霜95偵13439字第56387號函在卷可參,該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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