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自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自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自更(一)字第4號自訴人乙○○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管收中)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義成
法官蔡廷宜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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