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案件(92年度執保字第62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五號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確定,惟其於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再犯強盜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情節重大,因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保持善良品行;違反該規定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前開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一節,本院經核卷內所附之前開確定判決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資料,認受刑人違反前開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情節重大屬實,自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