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丁○○
戊○○乙○○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六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佰肆拾玖萬柒仟零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肆仟玖佰柒拾元、第二審裁判費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參拾捌元、第二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叁拾叁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陸仟柒佰參拾貳元、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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