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7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七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訴訟代理人丁○○
丙○○關係人即
參加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以關係人即參加人於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申請之00000000號「升降型曬衣架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下稱系爭專利案),未具新型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而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為由,檢附第00000000號專利案,對於系爭專利案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八十八年八月四日智專(七)○二○一六字第一二六六四四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因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本院行準備程序詢問被告及關係人後(原告經通知未到庭),認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