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 戴鴻巖 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林卉聆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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