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文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共貳拾參枚(含簽名肆枚及指印壹拾玖枚)均沒收」更正為「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文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共貳拾柒枚(含簽名捌枚及指印壹拾玖枚)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文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共貳拾參枚(含簽名肆枚及指印壹拾玖枚)」之記載,依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一及附表之記載內容,顯係誤算,爰依法更正為「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文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共貳拾柒枚(含簽名捌枚及指印壹拾玖枚)均沒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