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一八號、第九0五一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左:
主文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文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共貳拾參枚(含簽名肆枚及指印壹拾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晚十九時許至二十時許止,與其友人在臺北市內湖區工地飲酒,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貿然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嗣於翌日(同年二月二十八日)凌晨三時許,行經國道一號公路北向九公里加四百公尺處汐止收費站附近為警攔停盤查,並對乙○○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檢測其酒精濃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七一毫克。詎乙○○因無駕駛執照,為掩飾身分,竟另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冒用其胞兄甲○○之名義,在交通警員 鄭誌亭 所交付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共一式四聯,分別為移送聯、通知聯、迴覆聯及存根聯)上,偽造「甲○○」之簽名含複印共四枚,表示業已收受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意思而偽造私文書,復持以交回警員處理而行使上開文書;乙○○嗣於同日凌晨三時許經警帶回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汐止分隊製作筆錄時,復承前偽造文書之犯意,接續在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逮捕通知上偽造「甲○○」之指印一枚,以表示已收受該逮捕通知之意思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交予警員附於卷內;再接續於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偵詢(調查)筆錄一式二份內各偽造「甲○○」之簽名二枚、指印九枚(合計偽造簽名四枚、指印十八枚),因而誤導警察機關之辦案方向及對象,損及刑事偵查及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並使甲○○本人受致刑事追訴,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警察機關對於犯罪偵查及道路交通管理之正確性。
二、前項犯罪事實之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另補充:查被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逮捕通知偽造署押後交付執行警察及訊問機關,藉以分別表示確係本人受領通知之證明,應認係屬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三二號、第一五五三號判決參照),檢察官聲請書認係屬於準私文書尚有未洽,併此敘明。被告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逮捕通知偽造簽名、指印,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併此敘明。
三、本院審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堪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在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文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共二十三枚(含簽名四枚及指印十九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末查被告本件公共危險案件前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惟檢察官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偵查訊問時係由被告之胞兄甲○○到庭應訊,且自承是犯罪行為人,有本院內湖簡易庭九十年湖交簡字第三七三號卷附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五二號卷可稽,且經被告、甲○○於本案偵查時供明在卷(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六一八號卷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訊問筆錄),是檢察官前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九五二號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指之被告係案外人甲○○,並非本案被告,是本案就被告公共危險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無重行起訴之問題,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杜惠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被告偽造之署押(含簽名及指│備註││││印)││├───┼───────────┼─────────────┼─────┤│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偽造「甲○○」之簽名肆枚││││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一0│││││0九一二九八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式四聯,分別為移送│││││聯、通知聯、迴覆聯及存│││││根聯)││││││││├───┼───────────┼─────────────┼─────┤│二│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偽造「甲○○」之指印壹枚。││││隊逮捕通知││││││││├───┼───────────┼─────────────┼─────┤│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共偽造「甲○○」之簽名肆枚│偵詢調查筆│││隊汐止分隊九十年九月一│、指印壹拾捌枚。│錄二份│││日凌晨二時製作之偵詢(│││││調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