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二八六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八百十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洪慕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
告理由書(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夏珍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