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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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63號原告 劉思榮 被告 劉銀恩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劉銀恩在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雖載明被告劉銀恩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為「泰國儂開省蒙儂開縣何柯鎮9村171號」,然經囑託外交部送達訴訟文書,經以遷址不明退件,此有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101年1月30日條二字第10102007010號函在卷足按,足見其目前並未居住於泰國上址,原告既未載明被告於國外之真正住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