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63號原告 劉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銀恩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101年3月26日下午2時40分之言詞辯論通知及起訴狀繕本之泰國譯文,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雪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