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20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財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3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財豐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鍾財豐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0年6月3日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
6月3日,為警採尿液送驗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本案被告鍾財豐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本院毋庸行合議審判,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事實審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要旨參照)。又「無罪推定」乃刑事司法程序上之基本原則,此種原則表現在刑事案件中,只是另一種形式表示負擔之法則。易言之,刑事案件之追訴,必須提出證據(舉證負擔),並需說服至無合理懷疑之地步(證明負擔),始能謂被告有罪。又此處所謂「合理的懷疑」是指在一切證據經過全部的比較或考慮後,審理事實的法官本於道義良知,對於該項證據有可以說出理由來的懷疑,此時對於追訴之事實,便不能信以為真,應對被告作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88年臺上字第954號判決亦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到達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即採此一見解。
四、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以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1紙為憑。然訊據被告鍾財豐於本院100年11月29日準備程序中堅詞否認涉犯前開犯行。經查,依本件卷附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所載,被告鍾財豐送鑑驗之尿液編號為100H-212,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603號偵查卷宗第22頁所附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1紙上所載之原始編號100H-224號不符。嗣經本院重行查調原始編號為100H-212號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1紙後,發見就安非他命類之檢驗結果乃呈陰性反應。是依上開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之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00H-212號)檢驗結果,足認被告前揭所辯,應屬實在,堪予採信。揆諸首揭說明,既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鍾財豐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其犯罪,此部分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