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司調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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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調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正德 、 高游春子 、 高翌騰 、 高正誠 間請求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高正德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911,
924元及其利息未清償。經查得相對人高正德之被繼承人高
阿三遺有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同段2088
建號建物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後由相對人高正德
、高游春子、高翌騰、高正誠合意,由相對人高正誠單獨分
割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相對人高正德繼承系爭不
動產後,不為繼承登記之無償行為使其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
債權人之權利,聲請人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聲請撤銷
相對人高正德等人間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相對人高
正誠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登記予以塗銷為此聲請調解云
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為撤銷相對人高
正德、高游春子、高翌騰、高正誠等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無
償移轉登記行為。惟關於聲請人聲請調解撤銷相對人高正德
等人間之無償行為,仍須適於成立調解,始得為之。然觀聲
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應屬撤銷權之
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為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即應由法院就該遺產分割之法律行為得否撤銷為
裁判確認。且上開撤銷訴訟係屬訴訟權,而訴訟權不得為拋
棄,聲請人自無從就該法律關係拋棄訴訟權利,並與相對人
高正德等人互相讓步而合意成立調解,故本件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