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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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6808號

原告 黃英庭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 律師

被告 究穎 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偉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除專屬管轄外,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委託設計施工合約書條款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0頁),而本件標的物所有地係在新竹市○○路○段000號2樓,是原告依前開合約書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方合意而由標的物所在地(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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