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連政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肆佰
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萬捌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其中貳
萬陸仟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
中壹拾陸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㈤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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