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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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佳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一0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五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佳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佳群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並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109/06/30」)。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0九年九月七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羅郁婷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一0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