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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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3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黃國慶 代理人 楊偉奇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95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第三審確定判決及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108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包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95號、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之繕本。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黃國慶不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95號第三審確定判決,及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2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依上述規定附具上開第三審確定判決及第二審確定判決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上開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乃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