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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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0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羅長志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十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七年度勞上字第一三三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上訴人,為核對上開事件歷次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筆錄,有無足以影響勝敗之主張或陳述漏未記載或應予更正之情形,以為適當之法律上主張,並撰寫上訴理由狀,而有調閱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1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林哲賢法官蔡世芳附表:
編號日期期日類別1107年12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2108年2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3108年4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4108年5月13日準備程序期日5108年7月10日準備程序期日(除證人 黃睿謙 之人別訊問事項外)6108年8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7108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期日8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9109年3月16日準備程序期日10109年5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11109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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