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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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75號上訴人 林縈 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男 律師
賴玠宇 律師視同上訴人 莊麗齡
林緯 林若家
林瑞閎 被上訴人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羅芳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楊鎮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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