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速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甲○○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被繼承人甲○○之除戶謄本。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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