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19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嫦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74號,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1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證人陳麗雪並未知悉被告與其妻即告訴人二人衝突為何;又被告確有緊跟告訴人,被告應有騷擾告訴人之事;而告訴人於偵訊時亦陳明被告有 拉伊 等情,原審誤信被告所辯,請撤銷原判云云。經查告訴人之指訴,與證人陳麗雪之證述有異,又無其他補強證據擔保其證述之證明力,是告訴人之指訴,難予盡信;且就被告阻止告訴人上計程車乙節,告訴人於偵訊時隻字未提,令人懷疑各情,原審已於理由中詳予論述,經核並無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上訴意旨乃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忠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張明松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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