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20號
原   告  林裕信
訴訟代理人  劉紀翔 律師
被   告  李鶖菊
訴訟代理人  簡宏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12月12日下午4時5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與本院105年度湖簡字第719號合併辯
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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