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343號
原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吉清吉欣牙醫診所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