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2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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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287號
原 告 林謙 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29,9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